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736号
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申,经理。
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诉前调2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7,000元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营业部账户7130********存款7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