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初15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隆安路51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狄紊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教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3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教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