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教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初15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隆安路51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狄紊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教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3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教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