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法执字第1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号三合商利写字楼。
组织机构代码:99212227-X。
负责人:**。
被执行人***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科医路红塔大厦*座*楼。
组织机构代码:2919843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2年1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