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25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聂忠菊,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程智博,男,201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彦文、王子尧,辽宁大宸律
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洪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朱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聂忠菊、程智博诉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忠菊、程智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单维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