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2464号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三号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宋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媛,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洪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苇子沟镇腰岭岗村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