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洪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61254.8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冻,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财产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40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霍万闯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