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保95号
申请人:彰武县洪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白音花村五组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彰武县洪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彰武县洪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6000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洪义商砼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二、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彰武县洪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