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1341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8月11日出生,住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城乡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建设街536号。
负责人:***。
被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灯塔市城乡管理服务中心、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释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