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5304846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TK2P8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6号403E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