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266号 原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2-1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3)辽0106财保92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面存款9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面存款9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