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266号
原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2-1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3)辽0106财保92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面存款9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面存款9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