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某某、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601民初282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简称文山州建行)与被告***、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本案客观上难以在短期内继续进行审理,故驳回文山州建行的起诉较为适宜,待新冠肺炎疫情有效控制或具备开庭审理条件后,文山州建行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秋杰
书记员  刘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