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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601民初第40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文山州分行)与被告***、***、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后,本院按建行文山州分行提供的地址无法向***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也无法确定***的送达地址。为此,建行文山州分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应洪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