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630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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