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民初1892号 原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通许县行政路东段路南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57248159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I、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劳务报酬和其他约定的款项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揽商水县2014-2015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8标的全部工程,原告和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即被告签订项目部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书。合同条款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给其结算拨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给被告所有费用,由被告把原告拨付给的劳务费给工人直接结算。被告保证并写入合同条款,由被告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甘愿受罚10000元/次;由于被告没有给农民工及时结算,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符合约定罚款的条件;因原告与农民工形成债务造成原告被起诉,造成原告败诉支付了近2万元费用。按照约定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第三方起诉,被告甘愿受到原告的处罚每10000元;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遭到第三方起诉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使原告一度处于被动状态,直接影响当地市场投标。就此事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置若罔闻,现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诉于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现在被告没钱,请求分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7月30号之前支付原告各种款项(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总计19000元,逾期不支付,加付1000元; 二、双方概无其他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印后生效。 审判员 郑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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