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2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322民初4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兴建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夏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