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0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柏
执行员单鑫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