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150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20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