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开商初字第99号
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创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