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22民初12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创业之家。
法定代表人:*美勤。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