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2354号
原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勤,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
原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雪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