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工业大道创业之家。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第三人:舞钢市移民安置服务中心,住所地舞钢市政府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市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