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工业大道创业之家。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第三人:舞钢市移民安置服务中心,住所地舞钢市政府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市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