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XX蒙)欠原告***货款,有其亲笔签字的送货清单为凭,足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XX蒙)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X蒙)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抗辩证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