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淮阳县临蔡镇常楼小学、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初字第02067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常喜红,农民。
被告淮阳县临蔡镇常楼小学。
地址:淮阳县临蔡镇常楼村。
负责人:常坤,该校校长。
被告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商水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淮阳县临蔡镇常楼小学、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宇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代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