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3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67123107X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H5AW20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180弄51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7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本院另一诉讼案件保全,该案件未审结银行存款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2023)浙0212民诉前调5092号裁定查封,×××、×××、×××由(2022)浙0212民诉前调13217号裁定查封,×××、×××、×××由本院(2022)浙0212民诉前调13229号裁定查封,×××由本院(2022)浙0212民诉前调19098号裁定查封,×××由本院(2022)浙0212民诉前调20221号裁定查封,×××由本院(2022)浙0212民诉前调19099号裁定查封。上述已查封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车辆,经全部债权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款中受偿164442.1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3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