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853号
原告: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88号湘江大道派出所东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筑城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原告石家庄筑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