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

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财保6号 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账户:3103********;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的账户:2300********;保全金额共计为1496527.72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账户2300********内及被申请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账户3103********内的资金共计1496527.72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