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751诉前调确13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金林区。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金林区。 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1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车费1900元; 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