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02民初7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4992XQ,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A楼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元,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杜锡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雯雯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李其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何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商务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2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詹同损失(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款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了《印度尼西亚POSOEXTENSIONSTAGE-2HEPP(4*50MW)水电站11KV开关柜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约定:被告按照要求向原告和业主提交11KV开关柜设备图纸,并在业主审批完毕后按照该图纸制造、交付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450000元。2019年5月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45000元,但被告始终未能向原告和业主方提交符合要求的设备图纸,且已明确无法实现合同的要求。鉴于被告的明显违约行为,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但被告一直未予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开关厂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245000元,被告也依约向原告方提供了图纸。之后,被告一直根据原告及业主的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但由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平面图,也未明确授权原告可以对原约定的尺寸进行调整,故被告提交的图纸最终未能获得业主的全部通过。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买卖合同,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鉴于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就违约解除合同向被告进行赔偿损失。因原告违约解除合同,故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全额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另,如果法庭最终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入多名技术人员设计修改图纸,也为合同履行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也有权获得反诉被告的赔偿,该赔偿参照违约金计算标准。综上,被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45000元(或者是赔偿损失245000元);2.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上海恒域公司辩称,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标题虽为买卖合同,但实质为承揽合同,定作方本身享有单方解除权。其次,反诉原告在设计图纸过程中虽经多次修改,但始终未获得业主的全部认可,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反诉被告也享有法定解除权。再者,反诉被告在与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后,已另行委托第三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完成了设计生产,也足以证明系因反诉原告本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综上,反诉原告无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了《印度尼西亚POSOEXTENSIONSTAGE-2HEPP(4*50MW)水电站11KV开关柜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约定:1.设备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245000元,卖方(浙江开关厂)在合同签字盖章后的7日内,买方(上海恒域公司)向卖方支付;2.卖方最迟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正式版的基础图、面板图、一次图、二次图等交付并完成相应的修改;3.卖方最迟在2019年6月15日将正式版的本项目结构图交付并完成最终的修改;4.卖方提供技术协议项下的全部的供审图纸文件给业主确认,业主审批完毕。2019年5月5日,上海恒域公司依约向浙江开关厂支付了预付款245000元,但浙江开关厂迟迟未向上海恒域公司提交符合业主要求的图纸。2019年8月28日,浙江开关厂向业主方提交图纸一组共计11张,其中8张获得业主方的审批通过,另外3张被业主提出修改要求,随后业主又提出相序技术要求。之后,浙江开关厂又多次向上海恒域公司提交图纸并转交业主方审核,但最终均未获得业主审批通过。2019年1月,因临近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浙江开关厂却迟迟未设计出符合业主要求的图纸,故上海恒域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双方因此产生意见分歧,故诉讼至法院。
关于本案合同性质。案涉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但浙江开关厂不仅有提供货物的义务,且该提交的货物需按照上海恒域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与生产,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故案涉合同的实质应当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即上海恒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系合同法赋予的合同解除权,故本案合同应当自上海恒域公司通知浙江开关厂解除合同之日起解除。浙江开关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上海恒域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不符合本案的合同性质,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浙江开关厂提出的赔偿损失的问题。首先,浙江开关厂作为反诉原告,对自己的诉请应当有明确的主张。在反诉状及答辩意见中,反诉原告均坚持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与本案承揽合同性质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浙江开关厂虽主张如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上海恒域公司也应当就给浙江开关厂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上海恒域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主要还是浙江开关厂始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获得业主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浙江开关厂虽积极配合业主修改图纸,也提出以改变尺寸的方式解决相序问题的变通方案,但在业主方明确必须“高度一致”的要求之外,没有试图通过改变宽度和厚度来完成业主的要求,且本院最终查明,上海恒域公司最终委托定作的第三方即是以调整厚度的方式来实现业主的要求,故本院认为,浙江开关厂在履约过程中思虑不够周全,变通不够,最终未能达到业主要求,反诉原告本身系造成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另,浙江开关厂在庭审中自认就本案履行合同未有准备材料的支出,且在庭审中也未对合同解除前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说法也不予支持。
关于本诉原告的诉请。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应当返还,但上海恒域公司提出的赔偿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请,因缺乏明确的合同约定,且该两项也非诉讼的必然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本诉原告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之间的《印度尼西亚POSOEXTENSIONSTAGE-2HEPP(4*50MW)水电站11KV开关柜设备采购商务合同》于2020年1月8日解除。
二、本诉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保全费1745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恒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7元(已预交),由本诉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42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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