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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2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2009799U,住所地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喻村)。
法定代表人:高亚琴。
被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浙08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802执2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建华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