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建华,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熊爱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13624.4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04.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2月16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14日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2个,零星余额,上述账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冻结;
3、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4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在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开户信息;
6、本院在2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2年7月14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已于2022年7月1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无法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建华,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海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