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120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从其银行账户扣划0.824393万元并发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岩
审判员 丛 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