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5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421312)。住所地:**市鄞州区海晏北路139号11室东面部分、123号23室东面部分、32室、33室、152室、153室、154室、18至24层。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住所地:象山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15223)。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007736XQ)。住所地:**高新区聚贤路1599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姣,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868M)。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知新路7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000元、罚息1401036.04元的范围内对**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河路与海山路交叉口东南角、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等处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1)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5号、浙(2021)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6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990/174744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000元、罚息1401036.04元的范围内对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71-3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1)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5990/174744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000元、罚息1401036.04元的范围内对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园知新路7号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1)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5990/174744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对**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000元、罚息1401036.0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破产合并重整并指定**威远会计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安(集团)等共8家公司的合并破产管理人。本案对**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河路与海山路交叉口东南角、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等处的房地产、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71-3的房地产、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园知新路7号、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帆路999弄的不动产共44套的房地产均无处置权;查明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8破申14号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无权处置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71-7号的不动产,本院暂无法处置;并应由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姣、***银行存款,并扣划了38548.03元,本案实现债权38548.0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姣、***、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5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