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050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59901Q(1/1),住所地衢州市**区斗潭西安路北侧。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
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17713M,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15223(1/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868M(1/1),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知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姣,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县天福电器有限公司、***、***、**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3年2月15日恢复审理。2023年2月15日,原告以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破产清算,原告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