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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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895号
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石湖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98535383M,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三路9号第四幢1层,现在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228号20幢103室。
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石湖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童建国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