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红石置业有限公司

***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261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周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临沭红石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沭红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914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21元减半收取5260.5元,财产保全费3881元),由***负担。
审判长臧岚
审判员王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