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181号
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洪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怡帆,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海宏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