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658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被告: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董继光,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8元,保全费1270元,由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田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