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22民初1427号 原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山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风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被告赔偿我公司实际损失403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6日,我公司将承接的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的调试系统整体承包给被告,并签订《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污水处理站整个系统调试改造工作,被告负责的节点为综合调节池进水至清水出水,培养与训话微生物,出水达到合格指标,调试费用456000元,调试成功出水指标达到约定后,我公司付清尾款,调试工期40天。到双方约定调试日期,被告进行现场全系统调试,但调试节点的相关指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了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我公司与2021年9月1日与被告重新签订《污水调试和技术运行技术服务合同》,2021年12月1日又重新签订《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以上调试均以失败告终。我公司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调试计划,按期完成调试工作,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调试成功,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标准调试成功,经过两次整改均未达到约定标准,调试项目失败,导致我公司签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实际损失。我公司委托被告调试污水处理站,共支付调试费403000元,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由于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我公司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我公司实际损失403000元。 ***风机公司辩称,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并且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不应支持。原告主张赔偿损失403000元,该款系我公司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原告按合同支付的款项,该主张也不应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提交2021年6月9日双方签订的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2021年8月签订的《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合同》、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及原告提交给付被告调试费中的400000元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给**煤污水站项目芬顿池防腐、刷漆、清池人工费冲账3000元,虽原告未举出应由被告承担或被告同意承担的证据,但该笔款项系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污水检测数据形式的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提交2021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2021年10月19日原告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鹤壁污水站扩建改造项目主要工艺路线、调试进度和施工遗留问题事宜回复函》及2022年3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的合同解除施工人员离场的通知,回复函的时间在通知之前,不能证明回复函与本案有关联,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证明的目的,本院对回复函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承接了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经其他公司介绍,原告将该项目现场全系统调试及改造服务整体承包给了被告(乙方),并于2021年6月6日签定了《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合同约定“一、调试服务的内容。……乙方负责的节点为综合调节池进水至清水池出水,负责内容包括与污水相关的诸如来水指标、过程指标、出水指标等事宜的达标控制;取样化验分析、运行数据记录报表、制定调试及改造方案、编写操作规程、系统运行、培训等事宜;……四、双方责任与权力。乙方责任与权力4.……在现场工作过程中,随时与甲方沟通,并有书面详细调试的数据记录做支撑;6.……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及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完整的与本项目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7.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调试及改造节点内如乙方达不到出水合格要求应立即整改调试,一周仍不能达标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八、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1.污水处理全系统运行调试及改造全部由乙方负责,总费用465000元……”。 2021年8月双方签定了《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调试运行服务的内容。……乙方负责的内容范围为综合调节池进水至清水池出水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负责的内容包括污水相关的诸如来水指标、过程指标、出水指标等事宜的达标控制;取样化验分析、运行数据记录报表、制定调试方案、编写污水站操作规程、异常状况应对预案和措施、事故分析和竣工图纸提交、建立和完善运行、分析、加药等记录和台账、对污水站人员培训等事宜;……四、双方责任与权力。乙方责任与权力4.……在现场工作过程中,随时与甲方沟通,并有书面详细调试的数据记录做支撑;6.根据二沉池出水量、水质,提供混凝处理药剂投加方案,……以最经济的药剂投加量及业主能接受的范围内保证出水达标;10.……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及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真实报告、数据、资料;七、运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条款。6.……调试运行环境良好,但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款项,并未能配合甲方顺利交接给业主使用,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需继续调试至合格,所产生的调试费用由乙方负责。7.乙方运行和调试整个污水站系统,保证系统出水指标稳定达标,指标达标的平均数值及天数保证甲方能顺利验收和交工。对于原改造无法满足系统运行,则乙方免费进行改造和优化,包括药剂的投加量大、运行成本高,如乙方原因造成无法验收,则约定的调试运行节点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并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八、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1.自2021年9月1日起有效,至甲方对业主的保运期三个月止。技术服务费为10万元/月……;2.付款方式,乙方运行时,保证系统运行连续达标排放合格,并于次月10号前开具专票并附当月运行记录,甲方支付当月费用……”。 2021年12月1日双方签定了《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一、服务的内容。……乙方负责的内容范围为综合调节池进水至清水池出水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负责的内容包括污水相关的诸如来水指标、过程指标、出水指标等事宜的达标控制;取样化验分析、运行数据记录报表、制定调试方案、编写污水站操作规程、异常状况应对预案和措施、对污水站人员培训等事宜;四、双方责任与权力。乙方责任与权力:4.……在现场工作过程中,随时与甲方沟通,并有书面详细调试的数据记录做支撑;5.……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及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完整的与本项目有关报告、数据、资料;七、运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条款。……6.调试运行环境良好,但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款项,并未能配合甲方顺利交接给业主使用,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需继续调试至合格,所产生的调试费用由乙方负责;八、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次调试合同金额为80万元,此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进驻前,甲方需支付之前调试改造合同款25万元,项目调试完成,经业主、甲方和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业主给的第一笔进度调试款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次的调试合同款80万元和之前调试改造运营剩余合同款……”。 2022年3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了“合同解除施工人员离场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2021年11月17日组织的《污水站改造项目问题协调会》会议第3条内容,……我司已于11月30日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截止2022年3月18日,贵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调试,现我司要求贵司收到本传真后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本项目,合同终止执行,合同关系解除,我公司暂时保留起诉贵司责任的权利”。后原告撤离了本项目现场。 2021年6月16日、8月16日、11月1日、11月11日,原告分别给付被告款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共计400000元,给**煤污水站项目芬顿池防腐、刷漆、清池人工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合同》、《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承揽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项目污水排放调试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首先,原、被告签订三份合同的核心为项目污水排放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从三份内容看,均约定“调试运行环境良好,但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款项,并未能配合甲方顺利交接给业主使用,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需继续调试至合格,所产生的调试费用由乙方负责”,可以证明至签订第三份合同时该项目污水排放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排放标准;其次,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被告负责有书面详细调试相关的数据记录做支撑,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及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完整的与本项目有关报告、数据、资料,被告未向本院举出调试数据达到合同标准要求的证据;第三,2022年3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向金山环保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施工人员离场的通知”,通知载明“截止2022年3月18日,贵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调试”,也可以证明被告未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未能使甲方顺利交接给业主使用。据此,说明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项目污水排放调试的任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中约定:“现场整体系统调试及改造总承包,至出水达标正常运行为止”,《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合同》、《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中约定:“污水处理全部工艺调试和运行(综合池进水-清水池出水),培养与驯化微生物,出水达到合格指标”,无论被告采取系统调试、改造,还是采取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均约定出水达标正常运行为止,现出水未达标,合同未履行完毕,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因被告违约未达到合同约定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导致业主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致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故原、被告签订三份合同应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约定“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调试及改造节点内如乙方达不到出水合格要求应立即整改调试,一周仍不能达标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故被告应退回原告给付的400000元费用及赔偿原告为此支出的3000元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整体调试及改造合同》、2021年8月签订的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污水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合同》、2021年2月1日签订的《生化处理技术服务协议》; 二、被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损失403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5元,由被告山东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