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699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申请费3470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