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735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1元,保全费4020元,由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