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677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科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工业二路建工工业园3栋一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