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鹏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鹏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0114民初680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北鹏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000元,于202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在被告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三、如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剩余欠款总额加收3万元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4年1月2日、1月4日、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济南中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3月6日,委托保定曲阳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调查,未查到其名下有不动产。2024年4月10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4年4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