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8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青青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校尉营2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龙,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远海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海南分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青青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远海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青青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