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民初518号
原告:**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西龙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芬,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全,职务:总经理。
原告**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1803.5元,由原告**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玥
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