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东大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927号
原告:**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810590874T。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市矿区。
被告:沧州东大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刘焕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沧县。
原告**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东大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晋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新
(校对人: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