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执1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西河路18号。
被执行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泉,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城市春天底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晋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