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西河路18号 被执行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馨安花园4幢2单元602号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3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272584.4元。由于义务人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其未能按期履行。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但已被本院另案扣划,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证券、车辆及房产无登记。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亦认可法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之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依据执行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