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03民初106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28元,减半收取计11414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