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03民初106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28元,减半收取计11414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