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

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设路159号香榭里1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区新市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德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以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并非重复起诉。二、因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金额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再126号民事判决中没有认定的工程款金额数字相同就认定本案是重复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三、认定本案重复诉讼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新郑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再126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对于郑州德丰公司、**建筑公司应否***公司支付***一期、二期工程劳务费的问题和德丰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而支付的费用应否扣除以及扣除金额的争议问题经审理并作出裁决。本案郑州德丰公司、**建筑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众诚公司向郑州德丰公司、**建筑公司赔偿损失1624414.91元,该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上述前案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郑州德丰公司、**建筑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德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