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418号
申请执行人:**改,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区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09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改与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豫018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改(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502××××)办理位于巩义市【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一套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